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商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苏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苏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598号原告:赵某。被告:苏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苏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