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苏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苏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598号原告:赵某。被告:苏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苏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