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龙军宏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军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01号罪犯龙军宏,男,1984年6月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东中法刑初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龙军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307.22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2006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4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军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军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3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