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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刑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付永水受贿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永水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汴刑执字第1335号罪犯付永水,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省直家属楼(郑州市。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1)驻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受贿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2013年3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变动:无。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并经过互联网对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住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付永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01年至2007年,利用担任义煤集团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公司人员调整、提拔、物资供应、煤炭销售过程中,收受贿赂5830000元人民币、115000美元。尚有7720479.77元人民币和45214美元的财产来源不明。罪犯付永水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冯哲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永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鉴于该犯受贿300余次,数额社会影响恶劣,且一人犯数罪,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永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石道强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