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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军与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李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宋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与被告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军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军撤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宋军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