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勇与王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勇,王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29号申请人李勇,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利红,男,汉族。申请人李勇与被申请人王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王利红在孙吴县腰屯信用社的贷款人民币3.5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谢永红所有的银��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谢永红的银行存款,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谢永红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账户号为622208091300000****),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转移、抵债和转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骆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