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长富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解行初字第72号原告王长富,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申建国,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云婷,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人社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明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士义,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郭淑霞,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富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长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长富负担。审 判 长 苗晓霞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人民陪审员 侯 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段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