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赵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59号罪犯赵亮,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昌图县人,高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越法刑初字第10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29日被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8月18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7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4年9月表扬1次,2015年1月奖励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赵亮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亮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亮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