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高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褚平生与徐建荣、史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平生,徐建荣,史建华,徐龙斌,单圣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褚平生。被执行人徐建荣。被执行人史建华。被执行人徐龙斌。被执行人单圣芝。褚平生与徐建荣、史建华、徐龙斌、单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建荣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褚平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按月息18‰计算)、违约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7600元;被告史建华、徐龙斌、单圣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80元,由被告徐建荣、史建华、徐龙斌、单圣芝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工商、房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和各商业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史建华、徐龙斌、单圣芝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徐建荣、徐龙斌有多起案件进入本院审理执行阶段。经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了解调查,被执行人徐建荣、史建华长期外出,去向不明。2015年10月21日,本院网上冻结被执行人徐龙斌银行工资账户。2015年10月2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史建华银行工资账户。2015年10月30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单圣芝银行工资账户。2016年1月20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徐龙斌银行工资账户存款16300元至本院单位银行账户。2016年1月27日,应被执行人发放生活费的请求,本院依法将该款中4000元退还被执行人徐龙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黄 伟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人民陪审员  于汉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