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林士峰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士峰,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14号申请人:林士峰,男。被申请人:张伟,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林士峰与被申请人张伟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依法予以保全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伟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