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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林士峰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士峰,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14号申请人:林士峰,男。被申请人:张伟,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林士峰与被申请人张伟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依法予以保全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伟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