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巴音其劳诉乌审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巴音其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6行初9号起诉人杨巴音其劳,男,1979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乌审旗粮食局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收到起诉人杨巴音其劳的起诉状,其请求依法撤销乌审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伙同粮食局设立的粮油综合公司法人资格,并赔偿因营业执照作弊给起诉人造成的财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0万元。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粮油公司的成立并登记注册行为与起诉人主张的退休待遇之间并无直接厉害关系,起诉人杨巴音其劳的起诉无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巴音其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 托 娅审判员 韩 伟 振审判员 斯庆图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敖 新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