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4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郭喜生与李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生,李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20号原告郭喜生,男,1964年2月20日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李向阳,男,1977年5月27日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喜生与被告李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喜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喜生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田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