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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夏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夏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