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夏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夏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