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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静与仙娥湖 社区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商洛市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仙娥湖社区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仙娥湖社区一组(简称“仙娥湖社区一组”)。负责人杨建利,组长。杨静与仙娥湖社区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945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仙娥湖社区一组在商洛市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仙娥湖社区一组在商洛市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9500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