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若尔通用航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异1号异议人(被告)若尔通用航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若航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吕勇。被异议人(原告)上海中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三层G区200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沪0230执保24号原告上海中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崇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被告若尔通用航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尔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833-1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6日冻结了被告名下中行南京文德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和建行南京江浦汤泉分理处(账号:320015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查封了登记在被告若尔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若航路XXX号共计23套房产。异议人若尔公司以冻结、查封的标的远超过原告起诉的“2千万本金及利息、滞纳金”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愿以《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号:XXXXXXXXXX)项下抵押物为担保,要求解除其余保全措施。被异议人中崇公司认为该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未必能超过保全标的金额,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后异议人表示愿以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若航路XXX号丘号为XXXXXXXX-1、2、3、5、7、8、20共计7套房产为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其余保全措施。被异议人中崇公司不认可该7套房产的价值,仍不同意异议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8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若尔通用航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433,750元”。2016年1月6日,本院冻结了若尔公司名下中行南京文德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和建行南京江浦汤泉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合计人民币562,996.97元,查封了登记在被告若尔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若航路XXX号丘号为XXXXXXXX-1、2、3、5、6、7、8、9、10、11、12、15、16、17、18、19、20、21、22、50、51、52、53共计23套房产。另查明,本院查封的若尔公司房产中除丘号为XXXXXXXX-1、2、3、5、7、8、20、21的8套房产未抵押外,其余15套房产均有抵押。本院认为,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异议人虽愿以未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若航路XXX号丘号为XXXXXXXX-1、2、3、5、7、8、20的7套房产作为诉讼担保,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价值能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且该7套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另中崇公司不认可该7套房产的价值,不同意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故本院对异议人的担保不予认可。鉴于本院已查封房产中的15套已有抵押,综合考虑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格走势、折旧、保管和变现成本以及执行费用等情况,本院保全的若尔公司的财产并未明显超标的额,故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若尔通用航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蔡忠平审判员王勤审判员范彬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王军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蔡忠平审判员 王 勤审判员 范 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