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恒与河北瀚康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河北瀚康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10号原告张恒,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正定县。被告河北瀚康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马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与被告河北瀚康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恒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恒承担。审判员 张卓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