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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535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史秀平与徐百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平,徐百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535民初37号原告史秀平,农民,群众。被告徐百辉,农民,群众。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秀平诉被告徐百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秀平负担。审判员  胡跃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