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535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史秀平与徐百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平,徐百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535民初37号原告史秀平,农民,群众。被告徐百辉,农民,群众。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秀平诉被告徐百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秀平负担。审判员 胡跃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