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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跃华与彭翔峰、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跃华,彭翔峰,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第301号原告:孙跃华,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彭翔峰,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汉飞滨江国际1栋2层1室。法定代表人:彭翔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跃华与被告彭翔峰、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跃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彭翔峰、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价值110万元的其他财产,自愿以位于武昌区民主路717号10栋1单元1层2室房屋(权证号:市××号)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跃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彭翔峰、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价值11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产权人为孙跃华的位于武昌区民主路717号10栋1单元1层2室房屋(权证号:市××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