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春喜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47号罪犯刘春喜,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曲沃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服刑。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2003)曲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春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以(2011)晋市法刑减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69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春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近期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10月至2015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5次、监狱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春喜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春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春喜予以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立 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 军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