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刑初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陶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陶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刑初字第00178-1号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甜,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襄阳市襄州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患病,同年5月9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陶甜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依法传唤不到案,高新公安分局遂对其上网追逃,2015年11月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又因被告人患病,同年11月12日被高新公安分局监视居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8日以高新检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甜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陶甜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经依法传讯拒不到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鄂襄新刑初字第00178号逮捕决定书送达给高新公安分局并抄送襄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1月26日,高新公安分局紫贞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公安民警多次传唤被告人不到案,现对被告人陶甜进行网上追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马洪斌审 判 员 王 旻代理审判员 董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