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苏重庆、叶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重庆,叶剑锋,许雪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苏重庆,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叶剑锋,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许雪艺,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申请执行人苏重庆与被执行人叶剑锋、许雪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剑锋、许雪艺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重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叶剑锋、许雪艺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诉讼费1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礼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