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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利滨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1197号抗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利滨(曾用名张立滨),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萝北县,汉族,初中文化,湖南三高建筑渣土公司货车司机,住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春华山社区老街路141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罗屹,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利滨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498号刑事判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004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璠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哲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