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云域装饰服务部与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韶关营业部、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云域装饰服务部,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韶关营业部,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659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云域装饰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邓广鹏。委托代理人:蒋芳跃、杨玉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韶关营业部。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余志雄。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殷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云域装饰服务部诉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韶关营业部、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云域装饰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02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云域装饰服务部负担。审判长 刘文兴审判员 罗方灵审判员 陈礼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