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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26号原告: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原告:姚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尚某某女儿。法定代理人:尚某某,系姚某某母亲。被告:姚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姚某甲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彦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