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兴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56号罪犯李兴,男性,1975年10月14日出生,四川省泸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成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兴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879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刑期从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88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李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罚金刑,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