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13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路同川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同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321民初301号原告:路同川,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陈毛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保华,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同川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同川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路同川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同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同川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晴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