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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与张建国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3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吕勇信。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本院移送执行的关于追缴张建国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承刑终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804执34号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