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自荣与李家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荣,李家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4执31号申请人李自荣,男,1960年4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家宾(曾用名李家彬),男,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自荣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李家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家宾于2016年2月1日履行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4执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廷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志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