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博万齐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博万齐,甄建,吴秀莲,张宏涛,孙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申1号申诉人博万齐,男。申诉人甄建,男。被申诉人吴秀莲,女。被申诉人张宏涛,男。被申诉人孙宝军,男。本院在审查申诉人博万齐、甄建与被申诉人吴秀莲、张宏涛、孙宝军申请再审一案中,申诉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申诉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诉人博万齐、甄建撤回申诉。审判员 赵广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齐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