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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博万齐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博万齐,甄建,吴秀莲,张宏涛,孙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申1号申诉人博万齐,男。申诉人甄建,男。被申诉人吴秀莲,女。被申诉人张宏涛,男。被申诉人孙宝军,男。本院在审查申诉人博万齐、甄建与被申诉人吴秀莲、张宏涛、孙宝军申请再审一案中,申诉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申诉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诉人博万齐、甄建撤回申诉。审判员  赵广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齐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