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65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李郑华,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