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56号原告邢某某,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时大荔县两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聂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