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9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吕金祥申请执行康烨飞、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祥,康烨飞,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78-5号申请执行人吕金祥,女,汉族,1954年3月1日生,东胜人,个体,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康烨飞,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生,东胜区人,装备制造基地职工,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生,东胜人,东胜区编委员工,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吕金祥与康烨飞、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志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胜支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对被执行人王志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胜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