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12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卢前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