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449号原告许某某,男,1959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系原告许某某妻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某,女,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温某某(系被告刘某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傅胤胤审 判 员 张莉婷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朱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