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8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秋云与周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秋云,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813-1号申请执行人:张秋云。委托代理人:金辉,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峰。本院在执行张秋云与周峰(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5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8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周峰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