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施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605-1号原告施某,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婷婷,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甲,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刑人员入监教育中心。委托代理人杜耀云,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系被告许某甲姐姐)。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