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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6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加友与许庆寿、蔡丽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加友,许庆寿,蔡丽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6283号原告郑加友,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许庆寿,曾用名许庆峰,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蔡丽梅,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剑鸣,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加友与被告许庆寿、蔡丽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加友自愿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加友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加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加友负担。审 判 长  林金东代理审判员  陈益鹏人民陪审员  吴秋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