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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龚毅与张丛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毅,张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龚毅,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张丛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系原养路一段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毅与被告张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毅于2016年1月30日以“现因被告不知去向,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待其出现后根据情况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龚毅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