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龚毅与张丛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毅,张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龚毅,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张丛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系原养路一段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毅与被告张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毅于2016年1月30日以“现因被告不知去向,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待其出现后根据情况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龚毅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