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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行非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国土局与被执行人柳河县文武石材加工厂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柳河县国土局,柳河县文武石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行非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国土局被执行人柳河县文武石材加工厂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国土局与被执行人柳河县文武石材加工厂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柳行非执字第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0505万元,已执行0万元;剩余债权数额2.0505万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孙 磊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兴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