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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高志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高志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343号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铭。委托代理人:江培森。委托代理人:吴俏俊。被告:高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高志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志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