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英秀与饶丽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英秀,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特2号申请人张英秀,女。被申请人饶丽,女。申请人张英秀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饶丽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饶丽在镇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头店信用社储蓄存款119.54元(大写:壹佰壹拾玖元伍角四分)暂停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维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