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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英秀与饶丽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英秀,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特2号申请人张英秀,女。被申请人饶丽,女。申请人张英秀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饶丽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饶丽在镇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头店信用社储蓄存款119.54元(大写:壹佰壹拾玖元伍角四分)暂停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维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