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许振波与王长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波,王长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许振波,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孙敏,长春市宽城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金,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振波诉被告王长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00元减半收取192.50元,由原告许振波负担。审 判 员 许 斌审 判 员 王贵甫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