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明与牛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牛凤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471号原告张明,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牛凤新,男,45岁,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张明诉被告牛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欠款11566.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宋东辉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凤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11月份,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欠原告材料款11566.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3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据中未约定利息,此笔借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自欠款之日起给付利息至付清本息时止。因借据中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0.5%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凤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明欠款11566.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0.5%给付利息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炳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