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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谭春连与肖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春连,肖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谭春连,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肖波,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万德大厦**楼。负责人:彭江山,经理。申请执行人谭春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波、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赔偿款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xx元,被执行人肖波应支付赔偿款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x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赔偿义务,被执行人肖波因在另案中亦向申请执行人主张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表示待另一案件执行时与本案赔偿一起抵偿,因未知另一案何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85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