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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村民委员会与盘锦永祥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村民委员会,盘锦永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582号原告: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者:冯海月,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春艳,盘锦诚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盘锦永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盖勇,该公司经理。原告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盘锦永祥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龚占久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海月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春艳,被告盘锦永祥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棚菜地大棚承包合同,原告将22栋棚菜地发包给被告,被告用于建蔬菜大棚,承包期限自2005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原告要求返还土地,但被告拒绝,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22栋棚菜土地并恢复原状。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与原告口头约定承包期是20年,合同中虽然写10年,只是我交付原告10年承包费,我还有10年承包期限。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棚菜地大棚承包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将22栋棚菜土地发包给被告建设成蔬菜大棚,承包期限自2005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同时约定每栋大棚每年承包费1200元,共计264000元,于2006年1月15日付清,合同期届满时,被告将所承包的棚菜地无偿退回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015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棚菜地遭到被告拒绝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棚菜地大棚承包合同原件、同意书各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将22栋棚菜地发包给被告建设蔬菜大棚至2015年8月30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已经届满,因此原告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提出的双方口头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的抗辩,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盘锦永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返还原告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村民委员会22栋棚菜土地,并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盘锦永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占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