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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幺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幺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6)黔0403民初44号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坝县城关镇高新区发成珍珠苑商住楼E栋1单元1层11号。法定代表人:肖云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郭幺妹,1974年2月10日。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幺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洪丹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7月26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支付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6元,但是被告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日计33个月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合计费用共计2490元。且原告与被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还约定了若被告未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需每天支付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且每半年支付一次,由此计算出滞纳金为2673元。基于以上事实,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490元,滞纳金2673元,共计5163元。被告郭幺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郭幺妹系平坝区宏大小区6栋4单元4-4室业主。2010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用部位维护管理、环境卫生清理、安全值班巡视、公共秩序管理等物业服务,由被告按每月0.6元/平方米支付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为提前15天预付下半年的物业服务费,若被告不按期缴纳,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额的2‰加收滞纳金,合同期限从交房之日起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如因原告未履行服务承诺并由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时止。且协议载明被告郭幺妹住房面积为125.78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自签订合同后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1年9月1日,后未再继续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4年6月1日原告撤出宏大小区,被告共欠缴物业服务费2490元。另查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平坝区宏大小区物业服务在共用设施的维护、管理及环境卫生清洁等方面具有一定瑕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平坝县“宏大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原告方陈述,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应严格履行,该合同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物业使用人,是物业服务的受益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一定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故对原告要求的滞纳金不予支持,对其要求的物业服务费酌情支持90%,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为2490元90%=22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幺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2241元。二、驳回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元,由被告郭幺妹承担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洪丹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代 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