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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8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学,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荻,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金利审 判 员  荆 彤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侯欣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