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8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学,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荻,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金利审 判 员 荆 彤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侯欣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