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林岳彬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岳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07号罪犯林岳彬,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温岭市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2003)台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岳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岳彬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04年3月29日以(2003)浙刑一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2006年6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9年1月20日裁定将该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岳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岳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岳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岳彬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