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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莹与郑金财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郑金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396号原告张莹,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郑金财,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莹与被告郑金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莹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绿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