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莹与郑金财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郑金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396号原告张莹,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郑金财,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莹与被告郑金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莹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绿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