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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第80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安诺(天津)电气仪表防爆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龙,安诺(天津)电气仪表防爆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第8034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龙。被执行人安诺(天津)电气仪表防爆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创新创业园22栋5楼A座。法定代表人宋昭然,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与被执行人安诺(天津)电气仪表防爆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5日作出津开劳人仲调字(2015)第160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安诺(天津)电气仪表防爆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给付624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文龙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开劳人仲调字(2015)第1600号仲裁调解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