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唐军与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唐军,攀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11民初66号原告杨唐军,男。被告攀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夏小燕,女,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唐军与被告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地元科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唐军,被告圣地元科技的委托代理人夏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唐军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2015年3月至7月期间,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拖欠原告此期间五个月工资。2015年8月11日,原、被告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因被告拖欠工资不发,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为追讨欠薪,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7854.09元。被告圣地元科技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公司现在经济状况糟糕,实在是无力给付所欠工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唐军于2013年7月15日入职被告圣地元科技。2015年8月11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圣地元科技拖欠原告杨唐军工资,共计7854.0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杨唐军3-6月工资情况》、工资条等书证在案佐证。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因被告圣地元科技不同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以被告所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因此,本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被告处付出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854.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攀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唐军拖欠工资7854.0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攀枝花圣地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倪志全 来源: